淄博公安交警持续开展曝光行动 强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来源: 大众网2023-08-30 04:43:17
  

大众网记者 王越 通讯员白继农 马楠 淄博报道

8月29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围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大曝光”行动,对“突出交通违法车辆”、“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高危风险企业”和“终生禁驾人员”等进行公布曝光,警示广大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守法文明出行。

突出交通违法车辆,重点对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及一次记12分重点车辆进行了曝光。全市3次以上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5268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589辆、营运车3663辆、校车1辆、危化品运输车13辆、旅游客运车辆2辆。一次记12分的重点车辆38辆,其中,重型货运车17辆、营运车19辆、危化品运输车1辆、旅游客运车1辆。


(资料图片)

2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2023年04月23日23时50分, 刘某某驾驶鲁C7E***号小型普通客车顺博山区文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山区文姜路山东特种工业有限公司以西弯道处,将顺文姜路由东向西步行至此的李某某撞倒,致使李某某死亡,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李某某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未靠路边行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2023年5月11日14时11分,郇某某驾驶鲁MM8***号小型轿车顺桓台县铁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在张桥村路口北侧逆向行驶撞到路东侧路牙石后,又将在非机动车道内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致朱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人郇某某观察情况不够,操作不当,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责任如下:郇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1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张博路(赵庄至大庄路段),该路段为穿村路段,车速快,存在道路两旁村民横穿公路情况,存在安全隐患,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淄博公安交警提示广大交通参与者,途经此路段,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减速慢行,确保出行安全。

92家高危风险企业。

2名终生禁驾人员,张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王某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并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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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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