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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赔偿诉讼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二,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原告具有请求资格;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第四、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第五、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六、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七、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3个月内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不成立的,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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